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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二、申请单位

向事故发生地所在的交警大队事故科

三、提交材料

1、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一式两份)

(2)受害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抢救费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包含抢救时间内病程记录)

(4)抢救费用汇总清单

(5)《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6)

(6)承诺书

(7)驾驶员身份证明、事故车辆证明、车主相关证明、交强险及三者险保单复印件;

2、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一式两份)

(2)受害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复印件

(4)殡葬费用原始单据

(5)殡葬费用清单(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

(6)承诺书

(7)驾驶员身份证明、事故车辆证明、车主相关证明、交强险及三者险保单复印件;

四、告知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公安交通信息服务网”申请,提报材料由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审核,材料齐全的,可通过事故科工作人员转递或快递方式转交至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公安交通信息服务网”网站,查询已提交申请的办理状态及反馈意见。

材料不齐全的,在“青岛公安交通信息服务网”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材料明细和具体要求。

五、审核结果

审核结束后,“青岛公安交通信息服务网”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提出申请的交警大队事故科领取审核结论及转账支票。

认定书下发后,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事故责任情况送达《偿还通知书》,进行追偿。

六、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绿色通道协议医院

序号

辖区

医院名称

地址

1

市南

青岛市立医院集团东部院区

青岛市南区东海中路5号

2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市南)

青岛市南区江苏路16

3

市北

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

青岛市北区人民路4

4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院

青岛市北区抚顺路25

5

李沧

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

青岛李沧区永平路29

6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青岛李沧区峰山路84

7

青岛市胸科医院

青岛李沧区重庆中路896

8

青岛市李沧区中心医院

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49

9

崂山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崂山)

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9

10

城阳

城阳区人民医院

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600

11

城阳区第三人民医院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16

12

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凤仪路66

13

开发区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西海岸)

青岛市开发区五台山路1677

14

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

青岛市开发区海南岛路158

15

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

青岛市开发区黄浦江路9

16

黄岛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2877

17

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

青岛市黄岛区双珠东路205

18

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

青岛市黄岛区中原街333

19

胶州

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

青岛市胶州市徐州路29

20

胶州市人民医院

青岛市胶州市郑州东路44

21

即墨

即墨区人民医院

青岛市即墨区健民街4

22

莱西

莱西市中医医院

青岛市莱西市文化路11

23

莱西市人民医院

青岛市莱西市烟台路69

24

莱西市市立医院

青岛市莱西市威海西路8